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2/3 9:34:48 | 阅读次数:553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首先依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或者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旦调解协议被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执行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调解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此,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如果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异议,也可以选择撤诉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总之,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依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或者请求判令对方履行调解协议。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