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销售主管,约定月工资8000元,并享有提成和奖金等福利。但在合同执行期间,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张某的工资和福利,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共计48000元,并索赔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款项及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张某的权益受到侵害,并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终,某公司被判决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提成、奖金等款项共计4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