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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李某在某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员,2023年5月,企业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若企业以经济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同时,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本案中,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也未履行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程序。因此,李某的主张得到了律师的支持,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未能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合法性,且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和经济补偿的义务,因此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企业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李某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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