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1330

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对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承担

王某经人介绍承接了上海某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水务公司)一工地电杆等转运劳务,王某将上述工作交由曾某、林某等完成并支付劳动报酬。完工后王某与水务公司补签“用工协议”,王某一次性领取报酬。曾某在搬运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将王某和水务公司诉至法院。
一、如何区别承揽与雇佣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连续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