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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0/22 18:39:41 | 阅读次数:3974

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07年12月25日,XX糖业贸易部与农行营业部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收储食糖,期限自同年12月25日至2007年8月25日,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息。XX糖厂为上述借款及其利息和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特别约定:保证不受借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方是否转移贷款用途、是否破产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合同签订后,农行营业部当日发放贷款。随后,XX贸易部将1000万元转入某批发交易市场用于归还农行营业部2005年9月25日的贷款。2007年1月2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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