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阅读次数:2029

包工头垫付医疗费是否可以认定存在雇佣关系




案情回顾
一、受害人庚*受伤经过。
201C年3月15日庚*在昆明市某某小区做工时受伤,受伤后被昆明某某装饰公司盘龙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到云南疼痛病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l1椎体前缘骨折;2、腰骶部软组织挫伤;3、轻微脑震荡。期间昆明某某装饰公司盘龙分公司的其他雇员打电话通知包工头戊xx,告知有其雇佣的工人受伤,并要求他到云南疼痛病医院支付医疗费。被上诉人戊xx在接到电话到疼痛病医院核实上诉人身份后,为伤者支付了3500元的入院押金,且戊xx在伤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