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12 | 阅读次数:2664
在劳动法律实践中,证人证言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体系中的一环。但当证据仅限于员工证人证言时,其效力和可信度成为审理的焦点。以某公司与前员工小王的纠纷为例,公司仅凭其他员工的证言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引发了法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用人单位仅有员工证人证言,而无其他书证、物证等,法院可能不会单独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员工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供多元化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单一的员工证人证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不足以作为充分证据。用人单位应收集更全面的证据,如书面警告、监控录像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