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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1/21 13:58:53 | 阅读次数:4396

戊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经审理查明, 200Z年10月31日14时40分许,在本市中山北路、共和新路IC篮球场内,被害人乙xx因打球时与被告人戊x的朋友丁xx发生争吵,被告人戊x即上前击打乙xx的面部,致乙鼻骨粉碎性骨折、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公安人员到场后,被告人戊x主动交代事实。被告人戊x在庭审前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戊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xx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乙xx的戊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戊x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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