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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16/1/5 19:13:05 | 阅读次数:3070

从本案浅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与非罪

案情简介

  某企业从事码头油品运输,丁某系该企业码头班长,费某等其他十六人系该企业油品计量员。201C年8月至201V年4月间,丁某、费某等十七人利用为他人计量油量的职务便利,多次提供虚假计量,接受他人所送的“好处费”。截至案发时,丁某、费某等十七人共接受他人“好处费”六十余万元,致使单位损失两百余万元。其中丁某作为码头班长收受十三万五千元,致使单位损失七十余万元;费某等其他十六人收受一万到六万元不等,共致使单位损失一百余万元。

 一、触犯受贿罪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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