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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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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17 11:45:00 | 阅读次数:3244

临时牌照也是牌照,因此拒赔于法无据 南京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案 情】

     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5”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 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 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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