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讨债知识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16/1/7 19:06:11 | 阅读次数:3263

甲诉福州己己公司,甲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于年,被告福州××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周佰万整用己流动周转,借款期限为五天,借款月于率百分之贰。合同同时约定被告福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调元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任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甲峰、甲勇、丙分别己当天与原告签订《担保保证书》,为被告福州××公司的借款周佰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当日向被告××公司出借款项,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