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11/11/15 17:21:00 | 阅读次数:4529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霍某、余某、何某和胡某。2004年8月5日,霍某、卢某签订《 转让合同》,约定霍某将其持有的公司15%股份,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卢某,卢某于2004年11月30日前付清转让费。签订协议后,2004年9月30日卢某支付了转让费19343. 89元给霍某。此后卢某未支付转让费余款。霍某于2006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卢某支付转让费余款及从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