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9/21 14:23:05 | 阅读次数:635
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签订的是聘任合同,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权利和义务。尽管聘任制公务员在某些方面与传统公务员有所不同,但他们仍然是在国家机关工作,履行公职,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聘任制公务员作为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者身份应得到确认和保障。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机关也应加强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