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1828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9日向濮阳市某人民法院起诉范某借款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2月初,被告范某找到原告李某,向某投资担保集资,李某将集资款4万元转给范某后,范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了收到条。其后,原告李某向被告范某催要此3万元集资款及利息,因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不能索要该笔集资款,遂将范某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范某偿还原告李萍4万元及利息3970元。
一. 哪些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
【民间借贷】哪些可以作为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