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2013
出借人甲是A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借款人乙是B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B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找到甲借款200万元,甲经过银行朋友介绍就采用了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出借,即甲以其控制的A公司名义出借资金于B公司,银行为第三方受托方(根据A公司即委托方要求将款项划拨给借款人B公司,银行不承担放款项下任何风险,只固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此种融资方式为合法有效,央行专门出台委托贷款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规制,有效解决了企业之间拆借的法律效力难题。A公司出借款项于B公司后,原本当事人想让乙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于A公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