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类别:产权知识 | 阅读次数:1855
原告北京某发展有很公司通过与各词曲者签订合约,取得了本案所涉歌曲《魅力无限》等原创音乐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涉案七盒光盘是由被告某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复制加工,由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其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包括本案所涉曲目《魅力无限》等原创音乐曲目合法的录音制作者权,并已公开出版发行CD光盘,原告对上述曲目享有许可或委托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委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