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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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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刑事知识 | 阅读次数:4475

戊越、癸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自诉人戊某以被告人戊越、癸某犯重婚罪为由向O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戊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癸某赔偿其调查癸某重婚犯罪事实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戊越辩称:自己确与癸某同居,但非以夫妻名义。被告人戊越的辩护人提出:戊越与他人非法同居时间较短,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癸某辩称:其未与戊越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相称。癸某表示愿意赔偿自诉人戊某的经济损失并向自诉人道歉。癸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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