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知识

 

类别:工伤知识 | 阅读次数:2727

因工负伤后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法

[案情介绍]
申诉人王某是被诉人广州市某快餐馆的正式职工。1998年5月30日,申诉人在操作绞肉机时违反工作规程,未使用保护盖,造成申诉人左手中指和环指被机器打掉。事后,被诉人将申诉人送往医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此次工伤事故。1998年6月19日,申诉人医疗终结后,向主管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同年9月27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残废。但被诉人以申诉人是蓄意违章而负伤为由,只支付了申诉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而不同意给予申诉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